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房屋拆建经营开发公司
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
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昆明正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昆明隆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广德茂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由被告昆明房屋拆建经营开发公司、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广德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不能安置的经济损失14070166元;三、被告昆明房屋拆建经营开发公司、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昆明广德茂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前述第二项判决的经济损失之日止的拆迁过渡费(按照建筑面积500.5平方米、按150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昆明房屋拆建经营开发公司、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广德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01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所欠付的拆迁过渡费10766601元”;

三、由昆明房屋拆建经营开发公司、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广德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01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所欠付的拆迁过渡费10593985.5元;

四、驳回昆明广德茂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3766元,由昆明广德茂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20457元,由昆明房屋拆建经营开发公司、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承担1533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3766元,由昆明广德茂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20457元,由昆明房屋拆建经营开发公司、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盘通屋业有限公司承担1533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3-26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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