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中川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新锐达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新锐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淄博中川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17700元。 二、山东新锐达化工有限公司赔偿淄博中川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2028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对以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淄博中川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246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山东新锐达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