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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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1339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要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常忠,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臻,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被执行人):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 原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缓交、免交和减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本案按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