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盐县天康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嘉兴景添汽保工具有限公司
海盐永发液压工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盐永发液压工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景添汽保工具有限公司货款273651元,并偿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嘉兴景添汽保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6元,减半收取计3338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708元,由原告嘉兴景添汽保工具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海盐永发液压工具厂负担4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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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9-29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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