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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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 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03民初2344号 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曲思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章,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家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宏义。 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安徽***家具有限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