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
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03民初2344号

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

执行事务合伙人: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曲思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章,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家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宏义。

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安徽***家具有限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9-27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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