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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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950,000元。 二、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的利息1,328,253.30元。 三、若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与被告***、被告***、被告***协议,以被告***、被告***名下抵押物即位于上海市杨高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4,9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被告***、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清偿。被告***、被告***、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其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与被告***、被告张方静协议,以被告***名下抵押物即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XXX号XXX区XXX幢XXX室、XXX室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4,9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被告张方静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清偿。被告***、被告张方静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其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应就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4,95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其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被告***应就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4,95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其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上海豪美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就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4,95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豪美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其已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68元、公告费760元,均由被告上海铁雄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张方静、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上海豪美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