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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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应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2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103724.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应赔偿***评估费361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7元(按***变更后的诉请计算),减半收取计1243.5元,由***负担。重新评估费444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预交,由***负担92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3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