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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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现金补贴10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