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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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4810元(包括车辆维修费21810元、倒货装卸费3000元),扣除强险限额赔付2000元,剩余22810元,由被告华安财险齐齐哈尔支公司赔偿1596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赔偿342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险伊春分公司赔偿3272元。 二、驳回原告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被告华安财险齐齐哈尔支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长春分公司赔偿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险伊春分公司赔偿负担50元,原告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负20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负担部分,与执行款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