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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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1600元(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算至2017年5月19日,按年利率10.8%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给付全部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罚息46953.42元(罚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按年利率10.8%的1.5倍计算即20万元*10.8%*1.5/365天*574天,扣除已经支付罚息3998.9元。); 三、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在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为坐落在于洪区房屋(建筑面积56.59平方米,产权证号:XXX号。); 四、被告***对拍卖抵押物不足以偿还第一、二项给付义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六、驳回原告沈阳东德新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