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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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万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万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8月30日本金为11221748.53元,利息为2609030.9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3525.3元; 二、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万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85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6-72017-6-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