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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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格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宇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盐城同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同一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里下河钢材大卖场有限公司 盐城宇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宇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48.5万元,利息(含罚息)383560.5元(算至2018年4月29日),合计3868560.5元;承担以借款348.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87%加收50%即按年利率14.80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盐城同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宇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恒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同一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7828元,减半收取18914元,由被告盐城宇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同展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宇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恒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同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