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 平罗翔龙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5民初27号民事判决; 二、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罗翔龙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37,568.40元及违约金(2012年11月4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为6,348,721.56元;2019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12,837,568.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平罗翔龙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95.78元,由平罗翔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7,609.61元,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22,486.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95.78元,由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