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二手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74190.84元(利息计至2019年11月20日),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695%的150%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支付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借款本金4270005.68元,并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695%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时止;

四、被告***、***、***、***、***、***、***、***、海伦市杨氏家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二、三项,则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海伦市杨氏家具展厅一层房屋(建筑面积1567.5平方米,房房权证海字第**)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于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

六、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34.00元,由被告***、***、***、***、***、***、***、***、***、海伦市杨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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