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市宏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0281民初4883号 原告: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大冶担保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敬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宏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风生物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2018年1月18日,被告宏风生物公司因需要流动资金向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农商行)借款350万元,并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即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被告宏风生物公司委托原告大冶担保公司为其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担保费标准为担保金额的1.5%,违约责任: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除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外,还应当支付惩罚性违约金金额为主合同融资金额的20%,还约定了保证方式、期限、范围等条款。 事后,原告大冶担保公司与大冶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的范围为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上述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为确保上述保证合同的履行,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各一份,对被告宏风生物公司的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担保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同时,被告宏风生物公司(抵押人乙方)与原告大冶担保公司(抵押权人甲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反担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内因甲方为债务人融资而向债权人连续提供担保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乙方所担保的最高金额为350万元。最高额抵押反担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依据《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及担保费;将被告宏风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冶市风农场的房权证号:11-2、11-6、11-7、11-××号(土地证号分别为100203001、03××65)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在房屋办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宏风生物公司在贷款350万元后,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截止至2018年9月21日,原告大冶担保公司为被告宏风生物公司代偿本息3650113.37元。被告宏风生物公司尚欠原告大冶担保公司担保费29250元。 原告大冶担保公司为实现其债权花用律师费6000元。 原告为被告宏风生物公司代偿后,上述各被告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因而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石市宏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3650113.37元、担保费29250元、律师费6000元,违约金300000元,总金额共计3835363.37元,并按照年利率6.6%承担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代偿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应偿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黄石市宏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冶市东风农场的房屋及土地(房权证号:11-2、11-6、11-7、11-8,土地证号01××01、03××65)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减半收取20542元,由被告黄石市宏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