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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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绥化市金鼎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绥化市金鼎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损失255730元(包括车辆维修费219830元、施救费12000元、树木损失23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8元减半收取3184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2568元,由原告绥化市金鼎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1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