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被告吴孟杰继续履行双方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对被告吴孟杰涉案按揭房屋的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继续对被告吴孟杰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被告吴孟杰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大冶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已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吴孟杰负担。被告吴孟杰已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