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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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钟山区大河镇宏发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祥雅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鑫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钟山区大河镇沙沟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钟山区汪家寨黄猫洞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钟山区大河镇迎春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煤洞坡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铜厂坡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大山镇吉源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化乐乡朝阳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猴场镇猴场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猴场镇群发煤矿、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龙街镇马踏煤矿的存款394344.03元(本金358500元、逾期付款损失47425.13元、案件受理费3295元、申请执行费5566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5722.3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5-6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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