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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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张北县子桥广告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北县子桥广告经营部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口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9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被告张北县子桥广告经营部负担。原告张家口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