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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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宣布提前终止;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226.1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7.125%计算,罚息按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从2019年12月13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张家口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 四、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计1383元,由被告***、张家口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