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绿洲生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绿洲生化有限公司货款6281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2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福建绿洲生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福建绿洲生化有限公司负担1396元,由***负担110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福建绿洲生化有限公司负担878.5元,由***负担69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