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连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吴连成未能偿还上述债务,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吴连成所有的坐落于宾县宁远镇南祥街宁远五金住宅小区南栋1单元201室、黑(2016)宾县不动产权第0000136号建筑面积79.18平方米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吴连成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