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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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拾得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013102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于2018年12月9日解除; 二、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4602820.00元。 三、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0282.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4040.00元,由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