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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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设立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人民6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但累计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