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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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远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02民初441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广东飞来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清远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计539元。 审判长黄绮君 人民陪审员唐剑锋 人民陪审员陈玉芬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智成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