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远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无效纠纷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02民初441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广东飞来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清远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计539元。

审判长黄绮君

人民陪审员唐剑锋

人民陪审员陈玉芬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智成

裁判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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