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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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应福赔偿原告马生贵医疗费37218.63元、残疾赔偿金94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5元、误工费5993.63元、后期医疗费5300元、营养费1875元、护理费4167.5元共计64491.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西宁伊尊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生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马生贵承担467.5元,被告马应福承担4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