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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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峻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峻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4429795.31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4429795.3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10元,由原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46953元,被告青海峻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