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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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与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签订的混凝土泵车租赁协议;

二、皖S×××××号(发动机号35296742)和皖S×××××号(发动机号35293068)2台泵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和***;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将涉案2台泵车车款还清后十五日内为***、***出具车辆过户手续,协助将该2台泵车过户到***、***名下;

三、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泵送款318536.3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061元,由***、***负担28633元,由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4-23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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