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

二、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189元及利息(以151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反诉受理费共2463元,由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163元,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8-28
发布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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