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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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3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铜陵市鑫华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投资款3191500元和利润1297211.79元; 三、上诉人***对上诉人铜陵市鑫华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6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647元,由上诉人***、铜陵市鑫华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754元、被上诉人***负担158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30元,由上诉人***、铜陵市鑫华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21元、被上诉人***负担116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