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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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办理案涉商品房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取得涉案商品房权属证书。 二、被告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以购房款5044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原告***、***取得案涉商品房权属证书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计算)100元,由被告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