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恩施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

二、建始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恩施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0元,均由建始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7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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