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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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阳县逸昊长石加工有限公司 辽宁金源益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金源益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金源益镁有限责任公司350万元的等值财产,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辽阳县逸昊长石加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台规格型号为PYS的西蒙斯圆锥破碎机、五台规格型号为(2.4x4.5)格子型球磨机、两台规格型号为SLon-2000(1.3T)磁选机,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辽宁金源益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