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绿洲生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福建绿洲生化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并从2018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福建绿洲生化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绿洲生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福建绿洲生化有限公司负担357元,***负担1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