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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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 本溪格斯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与被告本溪格斯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9特殊资产经营部字0066号); 二、被告本溪格斯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借款本金三百零五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11月22日起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但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不得超出以三百零五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三、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屯支行对被告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市溪湖区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一千二百元,减半收取一万五千六百元,由被告辽宁东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溪格斯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