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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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41582.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5元(两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231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负担3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