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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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 二、池州科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秀山门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44256.4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27日止的利息为593702.77元,余下利息以1244256.4元为基数按分期费率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所有本金清偿完毕止); 三、***、***、池州市大九华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池州科星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池州市大九华超市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池州科星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秀山门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8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880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秀山门支行负担42000元,池州科星贸易有限公司、***、***、池州市大九华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3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大九华超市负担9955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秀山门支行负担368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