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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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支付保险金15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1625元,上诉人***、***、***负担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5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3390元,上诉人***、***、***负担6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