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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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铁岭凯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铁岭凯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设备完成调试并交付***使用”; 二、变更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铁岭凯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3395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负担3942元,铁岭凯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负担7885元,铁岭凯瑞烘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