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市博创学校 阜新市竹涵生鲜调味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阜新市博创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阜新市竹涵生鲜调味品有限公司货款157399元及猪肉质保金31317元,合计18871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4元(原告已经交纳)由被告阜新市博创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