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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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霸州市康仙庄乡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使用原告威海明祥置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并在百度广告中将原告名称撤回,在同等范围内刊登以原告为出售方的合同予以废止。 二、被告霸州市康仙庄乡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威海明祥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款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威海明祥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霸州市康仙庄乡后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1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由原告承担23300元(已缴纳4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