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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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金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工程款13747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工程款10037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计至2017年6月9日止、以工程款128196.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计至2018年5月9日止、以工程款13747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对福建省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8元,由***负担50元,由福建省金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