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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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计460.5元,由原告***负担435.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