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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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吉林市鑫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综合授信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01,360.60元(其中借款本金800,000.00元及利息640.01元、罚息、复利720.59元,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止)及2019年4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三、被告***、***、吉林市鑫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律师费3,000.00元; 四、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坐落于船营区XXX房屋、船营区XXX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吉林市鑫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吉林市鑫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7.00元,由被告***、***、吉林市鑫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