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支付款项32458.46元、保费2549.91元及违约金(以35008.3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9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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