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珑达鹏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庆珑达鹏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付某某、***、***、***1、***1、***、***2、***1、***3、***2、***、***、***、***3、***4、***1、***4、***2、***3、***5、***6、***、***、***1、***、***、***1、***、***1清馨雅居B区14、15号楼主体劳务费161,680.60元及利息22,484.44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

二、被告大庆珑达鹏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付某某、***、***、***1、***1、***、***2、***1、***3、***2、***、***、***、***3、***4、***1、***4、***2、***3、***5、***6、***、***、***1、***、***、***1、***、***1清馨雅居B区14、15号楼零工费281,931.00元和伙食补助费12,890.00元,共计294821.00元及利息49014.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

(上述一、二项共计528000.04元)

三、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8元,由被告大庆珑达鹏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9-1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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