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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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汉中安宏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汉中安宏商贸有限公司、***、唐德琴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0000元,利息342800元(该利息算至2019年11月11日,1000000元×3个月×2﹪+(1000000元-110000元)×36个月×2﹪—358000元=342800元),共计1232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承担900元,被告汉中安宏商贸有限公司、***、唐德琴承担7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