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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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4321元(以45457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被告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