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 枣庄方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合计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35289.5元,其中给付原告***208242.3元,此款直接汇至原告账户(账号:62×××3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都支行);返还被告***27047.2元,此款直接汇入被告***的账户(账号:62×××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枣庄鲁化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已从***的垫付款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沈月榕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舒 |
| 裁判日期 | 2019-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