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协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1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上诉人东莞市协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20564元及利息(以工程款232056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东莞市协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219元,合计58438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协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31元,被上诉人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负担409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